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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豪傑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2008北京奧運會及中國大陸體育產業發展的巨大商機,讓我們不能不把目光投向中國大陸。專業證照服務業是體育產業的核心產業之一,攸關體育產業的健全發展,體育產業證照制度正是體育專業人員進入中國體育市場的門檻。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把中國大陸職業劃分為由大到小、由粗到細的4個層次:8大類、66中類、413小類、約2000細類。細類為最小類別,亦即職業。其中與體育相關的職業詳

大陸自由車教練邱基金先生同時擁有國際教練資格

見表1。本文將對中國大陸體育產業證照制度現況與發展進行討論,而且將聚焦在中國大陸體育專業證照的兩個熱點:群眾體育的社會體育指導員與競技體育的體育經紀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與體育相關的職業編碼

■ 大陸競技體育專業證照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1條明訂「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第89、107、119條分別規定了各級政府需負責管理體育工作。體育也就列於科、教、文、衛、體五大事業之一,是政府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體育人員自然也在體育事業的計畫中。
  1993年改革前中國大陸單位的用工制度分為幹部和工人兩種。幹部指國家公職人員中的管理人員。工人指在職人員中直接從事生產勞動的成員。改革後分化為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制度、事業單位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和企業單位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度。無論改革前後,計畫經濟下個人的收益、福利與職稱緊密相連,而職稱正是一種資格認證。其中幹部由人事部掌理,工人部分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幹部大致與台灣地區的專門技術人員相似,也就是各種「師」;工人則與台灣地區的技術士相仿。由於中國大陸缺乏真正意義的民間社團,即使有,也是一個單位兩塊牌,或是掛靠在某單位之下,當然不存在真正意義的民間社團發出證照。
  憲法中強調的體育事業雖是群眾體育,然而當時中國大陸面對內部經濟貧弱的現實,與外部面臨多重封鎖的國際形勢,使中共不得不將有限的資源集中於競技體育。因應奧運戰略,各省設立三級訓練網、專業隊、體科所等單位,體育單位裡的崗位,例如:科研人員、教練、裁判、運動員主要是為競技體育服務,而且都屬於公務員。《體育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制度」,配合其後的《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等法規,奠定這3類人員資格認定的基礎。
  但是職稱制度不等同證照制度。計畫經濟體制下,政府直接垂直管理整個社會經濟活動,包括直接管理居民的就業和企業的勞動人事工作。生產組織分別隸屬於不同的行政部門,實行條塊分割。在強有力的行政干預下,職業(工種)與崗位(工作)難以明確歸類,劃分過繁過細,大量存在交叉重複現象。各條塊之間又不一定採認其他條塊所認定的資格,失去專業證照便利專業人員流動的基本功能。
  也因為計畫經濟下所有體育資源皆由政府調控,「體育經紀人」缺乏生存的空間。雖然1995年國家體委的《體育產業發展綱要》提出「逐步建立各種體育競賽中介服務機構和體育競賽經紀人制度」,浙江、上海、北京等省市也已經設立體育經紀人的相關管理辦法。只要通過短期培訓、取得資格,然後向工商部門登記即可執業。中國足協等組織也設立了專門的經紀人制度。但是國家體委於1996年下發《關於加強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1998年《重申在役運動員從事經營活動的通知》都對運動員參與經營企業或商業活動進行嚴格規範,要求獲得體育總局或項目管理中心批准。配合王治郅、姚明、田亮等案例,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何體育經紀人在大陸被揶揄為「殘廢的金領」,又為何其主要業務為舉辦賽事而非經紀運動員。

■ 大陸群眾體育專業證照制度

  1994年5月國家體委發布《關於加強體育市場管理的通知》,針對體育市場的亂象提出管理措施,其中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有經過崗位培訓,具備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同年6月,國家體委群體司公布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實施。7 月,《勞動法》正式頒布,第八章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鑑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自1995年10月起施行的《體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對社會體育活動進行指導。」
  中國大陸的職業標準源於計畫經濟體制下制定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在制定之初,還曾深受原蘇聯高度中央集權的體系影響。雖經調整,但總體尚未能擺脫舊的標準體系的制約。為了配合體育產業的需要,1999年國家體育總局開始委託北京體育大學等體育院校的有關專家研擬《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此標準依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體育法》研擬。從1999年8月1日開始研擬到2001年8月7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歷時2年的時間。至2003年6月4日,在天津批准建立了全大陸第一個體育行業職業技能鑑定站。
  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職業定義是:「在群眾性體育活動中從事運動技能傳授、科學健身指導和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的主要工作包括:指導社會體育活動者學習、掌握體育健身的知識、技能和方法;組織人們進行健身、娛樂。康復等活動;協助開展體質測定、監測、評價等活動;承擔經營、管理及服務工作。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職業等級共設四級,各個級別的要求和標準均不同,其中對社會體育指導師、高級社會體育指導員、中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初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技能要求依次遞進,高等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技能要求包括低等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技能要求。
  雖然《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已經訂立將近5年,執行狀況卻仍嫌紛亂。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評定等管理工作由直屬體育總局社會的體育指導中心負責。但是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下屬的中國健美協會卻仍執行總局發布的《健身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與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同級的體操運動管理中心仍執行《全國健美操指導員專業技術等級實施辦法》,皆未配合《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進行修訂。更未依《職業技能鑑定規定》由職業技能鑑定站(所)進行職業技能鑑定。換言之,當前中國大陸幾乎沒有真正合法的社會體育指導員。
  另外,體育指導員認證制度與配套措施要求體育場所的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例如《北京市經營性體育場所體育專業技術輔導員管理規定 (試行)》第十四條:「任何經營性體育場所不得聘用未持有『資質證』的人員開展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違者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並未獲得落實,許多體育俱樂部的經營者認為這些資格仍無法滿足執行業務的真實需求,而傾向在企業內部自定規章,進行培訓。連參加培訓、考證者也認為是花錢買證,並未增進與鑑別出專業能力。

■ 大陸體育產業證照制度的未來

  專業證照制度是專業化的具體呈現,在市場需要、有利可圖、賺的更多的情況下發生。在專業發展趨於成熟時才設置了證照。透過證照,無形的服務被有形化,代表提供某一水準的服務,節省了驗證信息的交易成本。而設置證照的成本應低於驗證信息的成本。然而,政府為主導力量的證照制度中,雖然也以一紙文件代表某人的專業技能,卻不完全源自市場的需求,而是官員們的計畫。計畫經濟的先天侷限必然造成兩個窘境:一是計畫有的工作設立專業資格,但這個專業僅是滿足計畫設想的需求,不一定反應現實需求;二是計畫沒有的工作也就不設立專業資格,於是需要人才時就無法聘用,或是由掌權者一事一議。
  專業化不只是設立證照制度而已,政府在體育的投入上集中於生產所謂的專業人才,但是未深入考慮需求問題,違背了專業化的規律。要改變這種狀況只能由提高需求下手,改推為拉,並解決專業人員進入市場的障礙。掌握培訓與授證權力的政府或政府派出單位同時執行的培訓與資格鑑定,並以此為創收來源,使證照培訓與檢定浮濫、失去公正性,無法發揮專業證照應提供的信息與功能,必須落實相關法規,使培訓與資格鑑定分開,同時適度考量市場需求,提高專業技能要求,避免供過於求使得聘用待遇過低,造成劣幣逐良幣。
  至於已引進大陸的國際資格認證,例如:亞洲運動與體適能專業學院(AASFP)的健身教練資格。這些短期培訓與認證收費極高,而且未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和註冊。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對引進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加強管理的通知》,這些組織的活動不得以贏利為目的。外國資格證書應該經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批和註冊。未經審核和註冊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機構不得開展此類活動,其證書不能作為上崗和就業的依據。換言之,中國大陸現有的外國體育證照也有著違法的嫌疑。
  由中國大陸改革的步伐來看,中國體育行政系統將無法繼續以奧運爭光與舉國體制抗拒變革,必須服從整個國家的改革進程,釋放出手中掌控的資源。必須遵循相關職業法規,由學校與協會培訓相關專業人員,而政府與其授權機構將負責檢定與授證。至於外國證照,雖然不能成為資質認定的標準,但將成為業界聘用人員的參考。而且體育專業能力的培訓與資格認證將在激烈競爭、去蕪存菁後成為體育產業的組成部分。(作者為北京中央財經大學體育經濟與管理系副教授)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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