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常運用的管理辦法之一,其概念除了使真正需要者以適當的代價取得資源外,最主要的就是希望使用者能珍惜資源,並使學校能有更充足的資金,經營與維護運動場館設施。
「使用者付費」之意義與優缺點
一、使用者付費的意義
使用者付費主要反映當人們使用資源時,「權利」與「責任」或「支出」與「取得」之間的關係。廣義的使用者付費指的是,所有使用公共支出的人,應負擔所有公共支出的成本,如納稅人繳稅以支付國防與治安費用,但此概念對負擔支出的人而言,較難體會負擔支出的必要性。而狹義的使用者付費指的是,使用特定公共支出的人,才需要負擔特定公共支出的費用,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開車的人才需繳過路費(熊秉元,民85)。
二、使用者付費之優缺點
使用者付費制度有下列優點(章秀秀,民79)
(一)符合受益原則
依受益原則向使用者收費時,比以統一租稅方式,更能符合收費的公平性。
(二)資源有效分配
付費的行為能指引政府部門提供何種服務或商品,並使資源能被最迫切需求者使用,減少資源的浪費。
(三)改進政府公共服務的態度
使用者付費使得消費者增加對政府的監督,改善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態度。
(四)增加財源
透過使用者付費制度可向使用者收取適當費用,增加政府部門收入。
(五)培養對公共事務負責任的態度
使用者付費使公共勞務與個人負擔支出間的關係清楚,使消費者在選擇公共勞務時,能有更仔細的判斷。此外,由於公共勞務是由自己所負擔,使得民眾能更關心公共勞務的品質與數量,培養民眾對於公共事務的參與感,進而達到監督政府施政的功能(熊秉元,民80)。
另外,吳崇旗及周靈山(民90)從體育運動場館與使用者付費之間的關係加以探討,認為使用者付費制度除了可以增加政府收入,投入於運動場館設施的維修與更新外,也能使迫切需求者得到該項服務,較符合賦稅的公平性。然使用者付費也可能產生一些缺點,如使用者付費制度會增加行政管理成本、民眾不易接受及形成運動場館設施服務的門檻,剝奪低收入者使用運動場館的權利。
「使用者付費」在學校運動場地設施開放的應用
使用者付費觀念在體育運動場館的應用上,除了有經濟層面賦稅公平的合理性外,也有其體育法令依據。國民體育法(民92)第七條明確規定,「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內民眾體育活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以支應設施之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予適當之輔導。前項運動設施之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除大專院校由該校自行訂定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根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辦理辦法」(民91)指出,學校訂定運動設施開放管理辦法時,除了明訂開放時間、範圍、安全注意等事項外,尚應就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加以規定。所收的費用以支付相關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
目前各級學校大部分對室內的場館訂有明確的租借使用辦法及收費規定,但就現行學校運動場地設施開放的情況,實在是比開放室內運動場館要來得複雜。就使用者付費制度而言,必須要將所使用的資源客觀的加以計算(姚鶴年,民84)。對室內運動場館而言,因為與其它環境容易區隔,使用室內運動場館的人容易掌握,活動的內容也較單一,因此很容易知道收費的對象與計算收費標準。然而學校運動場地設施,除了學生活動中心(含室內籃球場、羽球場、排球場)、游泳池及健身房等場館外,尚有籃球場、排球場、田徑場、遊樂器材區、足球場等室外場地,因此在使用者收費的標準上設定較難,而且校園空間廣大,很難掌握確切的使用者。筆者認為在學校運動場地開放後,如何落實使用者付費制度有以下幾點看法:
一、確實計算使用者付費費用
為了要讓學校運動場地設施使用者付費得以落實,必須計算出合理的付費標準。首先可以就不同的區域特性,選擇數間學校進行試驗。由於室外場地各項運動難以在使用上管理區隔,且因受益情形與成本差異不高,因此在費用計算上可以單一費率綜合考量(章秀秀,民79)。如草皮(植草及灑水費)與跑道維護、照明設備(電費)、各種運動遊戲器材的維修購置費用、環境維護費用、場地管理及運動指導人事費等。再將這些費用與學校上課使用所需維護的開支相比較,多出的即是場地開放使用者應收費的部分。再以數月的時間觀察校園運動場地設施開放的人口數,決定每人應收的費用。惟每人收費的標準,不應高於市場其它場地的收費,且在使用者付費的實務上,民眾的接受性、法令的合理性及是否對低所得者造成不利地位都應加入考量(章秀秀,民79),對低所得者應另訂辦法減免收費。
二、政府編列校園運動場地開放補助經費
雖然計算了收費的標準,且根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辦理辦法」(民91),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以支付維護、保險及人事等相關費用,但為了不使收費過高,增加民眾的接受度,不致於因為收費,造成民眾運動人口減少之使用者付費的負面影響(吳崇旗及周靈山,民90),筆者認為不應單只向使用者收費,政府也應編列校園運動場地開放經費預算。可分成二方面:
(一)增加管理指導員額
校園運動場地設施開放後,勢必增加場地管理人員的負擔,政府應編列預算增加人事費用,一方面管理運動場地,一方面也可於民眾活動時加以指導,以符合國民體育法學校運動設施開放精神。
(二)場地設施維護經費
校園運動場地設施開放後,勢必面臨場地設施損壞與維護的問題(鄭光慶,民86),政府應適當編列預算補助以降低使用者付費的費用,如此一方面能提高學校場地開放的服務品質,另一方面也能提高使用學校運動設施時付費觀念的接受度。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補助經費的編列,似乎會增加政府財政負荷,然由於學校運動場地設施得以維護良好,使民眾喜歡到學校運動,進而增加運動人口,就長遠效益觀之,便能達到運動健身減少國家醫療支出的效果,其功用絕不可以短利視之。
三、增加校園設施開放的吸引力
牟鍾福(民86)從SWOT分析認為校園運動設施開放的劣勢之一,即學校運動場館設施精緻附屬設備不足,使服務品質無法提升。既然要實施使用者付費制度,就必須使消費者覺得付費有其價值存在。因此可針對學校運動民眾實施問卷調查,了解其對運動設施及環境條件的需求加以充實。此外在軟體方面,也應增加運動指導人員,給予民眾運動時適當的指導、提供運動相關資訊及運動傷害時的緊急防護與協助。
四、成立會員制度
使用者付費制度的另一個難處在於即使確定收費金額後,在執行上,每日要面對收費登記等繁雜問題。現今一般坊間健身中心均成立會員制度,有的以月費或年費制,有的則是以計次方式加以收費。由於至學校運動的對象,除了特別的活動外,大多數的民眾幾乎是規律性的到學校從事健身運動,因此學校運動場地設施有關於使用者付費的施行,也可以參考類似會員制的方式實施,以減化收費等事務性工作。
五、使用者付費所得應專款專用
學校運動場地設施實施使用者付費制度後,由於所得來自於學校運動的民眾,理應將此筆收入直接用於充實學校運動設施。此有二方面意義,對於使用者而言,所繳的費用能回饋於自己身上,因此能提高對使用者付費的認同感,使收費制度得以順利推行;另一方面對於執行的學校而言,努力經營運動設施開放,由於能吸引民眾至學校活動,因此也有更多的收入能用於改善學校運動設施,將能提升學校開放運動設施的意願與執行成效。
目前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民92)「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應設立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年清年結,年度決算時如有結餘款均應繳庫」,以及第八條修正條文取消原條文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收費「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運動設施」部分,其設立專帳有助於場地維護經營,但於年度結束時結餘款須全部繳庫,及取消充實學校運動設施部分,對於運動設施的長期規劃與經營上,恐無法達到鼓勵校園運動設施開放的效果,此為主管機關值得思考之處。
結語
對於學校運動設施開放的推行而言,使用者付費制度的落實有其優點及必要性。為了使此制度能順利推展,必須將付費的方式詳細計算,訂出合理的標準。另外在實施上,也可以參採會員制以減少事務性的繁雜。既然學校運動設施開放為政府的體育政策,在經費的編列上及相關條文的訂定上,則要能與使用者付費制度相配合,如此才能落實使用者付費制度,也才能健全學校運動場地設施開放的理念。(作者為國立臺南大學運動與健康研究所研究生)
參考文獻
●國民體育法(民92):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網頁(節錄日期民94.1.2)。資料引自http://media.justs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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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鶴年(民84):臺灣森林資源評價與使用者付費問題。臺灣林業,21期4卷,6-17頁。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民91):教育部體育司網頁(節錄日期民94.1.2)。資料引自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PHYSICAL/EDU7663001/rules/1019.htm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民92):教育部體育司網頁(節錄日期民94.1.2)。資料引自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
PHYSICAL/EDU7663001/sport/1024.doc
●章秀秀(民79):都市公共設施及服務使用者付費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熊秉元(民80):「使用者付費」觀念的探討。財稅研究,23期3卷,99-106頁。
●熊秉元(民85):「使用者付費原則」的理論與實際-台灣的個案分析。財稅研究,28期1卷,97-112頁。
●鄭光慶(民86):學校運動設施開放的問題與對策。國民體育季刊,26期1卷,18-20頁。 |